【原标题】不及时制止校园欺凌或将担责,广西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再增新规

 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从一些不良行为慢慢发展的,如何照亮家庭教育中“隐秘的角落”?5月24日,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(草案)》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继续审议。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,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责任,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、完善了相关规定。针对不及时制止校园欺凌、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等情形,也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,更具可操作性。

  旷课逃学,家长应有针对性管教

 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中,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家庭作为未成年人“第一所学校”,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居首要作用,草案应当强化家庭预防责任,建议增加相关内容。

  二次审议稿采纳意见,在监护人教育责任方面增加规定教育,要求监护人引导未成年人观看、收听或者阅读健康向上的影视节目、音像制品、图书、报刊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。

  对有多次旷课或者逃学、无故夜不归宿或者离家出走、吸烟、饮酒、沉迷网络、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增加规定,明确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要采取针对性管教措施。

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二审稿增加规定,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、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心理、行为等方面情况的沟通,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协作配合。

  不得阻挠未成年人被送往专门学校

  草案规定,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。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,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,申请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专门学校的主体,除了所在学校之外,还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。

  此外,对有法律规定的、严重危害社会等行为的未成年人,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,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。

  为实现专门学校的教育目的,二审稿增加规定,未成年人被决定送至专门学校的,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,不得阻挠。

  不及时制止校园欺凌或将担责

  在法律责任方面,针对草案关于法律责任方面规定过少,不够具体明确,缺乏可操作性,难以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等问题,二审稿增设3条法律责任规定。

  例如,对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欺凌行为,不及时制止、报告的,由公安机关、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,规定由公安机关、村(居)民委员会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。

  对在升学、就业等方面歧视在专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
  此外,对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不依法履职、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情形,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